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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水林与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林,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吴水林,男,汉族,1945年6月15日生。被申请人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人吴水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中,鉴于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为便于执行,将上述申请人案件并入(2016)豫0106执359号案件进行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杨英、吴改花、徐新闯、赵全有、王林、吴水林、赵秋菊、王书钦、王风章、吴花荣并入(2016)豫0106执359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发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