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2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胜秀、叶军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胜秀,叶军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胜秀,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省灵川县,现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叶军儿,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申请执行人廖胜秀与被执行人叶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舟嵊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胜秀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叶军儿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申请执行标的756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0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执行标的款4000元,尚有执行标的款71600元及本案执行费1034元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军儿系嵊泗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省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胜秀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2017年4月起每月5日前归还1000元,在每年5月1日、10月1日另多归还1000元,在每年农历12月28日前另多归还6000元,被执行人保证每年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0000元(2017年除外),直至该执行标的款还清为止。本院经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叶军儿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廖胜秀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革审 判 员 李信平审 判 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吕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