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旭、周顺福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旭,周顺福,刘凤联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66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旭,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06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顺福,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凤联,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顺福、李旭、刘凤联犯非法拘禁罪,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川011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顺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刘凤联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旭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旭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刑初2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菡审判员 伍晓峰审判员 庄意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嘉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