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志泉与韩其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泉,韩其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41号原告:王志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娥,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其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州,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泉与被告韩其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泉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王志泉负担。审 判 长 张秋燕人民陪审员 冯伦宗人民陪审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