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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志泉与韩其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泉,韩其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41号原告:王志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娥,山东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其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州,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泉与被告韩其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泉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王志泉负担。审 判 长  张秋燕人民陪审员  冯伦宗人民陪审员  周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