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钱靖与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靖,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2289号原告钱靖,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住上海市。被告: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钱靖与被告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4万元(8,000元×5个月)。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入职被告处,每月应发工资为8,000元,双方曾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嗣后,因被告自2015年4月起欠付原告工资,原告为此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辞职,另被告曾同意支付2015年8月整月工资,故现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5个月工资。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原告转正后所在岗位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话费补贴300元、伙食补贴300元、全勤补贴200元、住房补贴600元、效益工资2,300元。同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提供《工资证明》一份,其中记载:原告于2015年1月入职公司渠道经理职务以来,因公司目前资金周转紧张未能全部按时发放工资,截止今天未发部分工资月份为4至7月,转正后月工资为8,000元,具体工资所得按照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经财务核算后为准。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的工资4万元。同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现原告不服该委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等证据材料与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诉称被告欠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对此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未到庭抗辩,故应当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工资共计36,045.98元(8,000元×4个月+8,000元÷21.75×11天)。对于原告诉称被告同意支付2015年8月整月工资,对此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钱靖2015年4月1日��2015年8月17日期间的工资共计36,045.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沃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卫审 判 员 范雅萍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