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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张家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张家良,于萍,张磊,于佳彤,烟台东方君悦餐饮有限公司,烟台市新圣亿植物油有限公司,烟台盛泰水产有限公司,烟台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良,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萍,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于佳彤,女,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东方君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于萍,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新圣亿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于佳彤,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盛泰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瑞斌,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永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良、于萍、张磊、于佳彤、烟台东方君悦餐饮有限公司、烟台市新圣亿植物油有限公司、烟台盛泰水产有限公司、烟台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良、于萍、张磊、于佳彤、烟台东方君悦餐饮有限公司、烟台市新圣亿植物油有限公司、烟台盛泰水产有限公司、烟台悦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