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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金文、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24执恢162号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金文、李某:本院执行的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金文、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刘金文、李某缴纳社会抚养费42652元,申请执行费1439元。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