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金文、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124执恢162号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金文、李某:本院执行的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金文、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刘金文、李某缴纳社会抚养费42652元,申请执行费1439元。按照申请执行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