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亚春与被告曲禄龙、王立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春,曲禄龙,王立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489号原告:吴亚春,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跃进乡。委托代理人马艳秋,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禄龙,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立军,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法定代表人周海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亚春与被告曲禄龙、王立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吴亚春负担。审判员 徐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