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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凤玉、丁海波与被执行人丁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凤玉,丁海波,丁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84号申请执行人耿凤玉,女,194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丁海波,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丁海英,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耿凤玉和被继承人丁志勇名下位于涧西区武汉路秦岭街坊12栋1单元502号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丁海波名下。二、将耿凤玉和被继承人丁志勇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40号院纺机4幢4-302号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耿凤玉名下。三、申请执行人耿凤玉、丁海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