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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浓芬与陶丽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浓芬,陶丽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291号原告:胡浓芬,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波,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娟,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丽飞,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北路**号。主要负责人:吴小荣,职务不详。原告胡浓芬与被告陶丽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胡浓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浓芬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