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与张丽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张丽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被执行人:张丽影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做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498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做出的(2016)吉长忠信证经字第498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