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冯萧、巩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萧,巩光辉,武丽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冯萧,男,199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巩光辉,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隆尧县。被执行人:武丽苹,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申请执行人冯萧与被执行人巩光辉、武丽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3261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光辉同意将其在另案中起诉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汇至本院账户的所赔偿给本案被执行人巩光辉的两笔款项共27000元,直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冯萧,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冯萧与被执行人巩光辉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巩光辉分期履行。经调查车辆、房产、工商、银行、证券等管理部门,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武丽苹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巩光辉、武丽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有关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路军代理审判员 曲耀强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