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振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振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陈振厚,男,50岁,汉族,个体司机,现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振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陈振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