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岛青特华信置业有限公司、觅丝软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青特华信置业有限公司,觅丝软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党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不其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907698-6。法定代表人纪建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觅丝软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2599号第19幢122室。组织机构代码:59042334-4。法定代表人党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党洪波,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华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觅丝软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党洪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