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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叶浩群与范茂胜、鲁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浩群,范茂胜,鲁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浩群,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范茂胜,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鲁本英,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叶浩群与范茂胜、鲁本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范茂胜、鲁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茂胜、鲁本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茂胜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48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