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大旺与王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旺,王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高大旺,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军伟,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高大旺与王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王军伟应赔偿高大旺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81675.36元,扣除已履行1000元,还应支付80675.3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93元,由王军伟负担3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军伟曾自行汇付申请执行人1万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军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王军伟名下登记有牌照为苏E×××××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王军伟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1万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