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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8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民法院。被执行人:金鑫,南,朝鲜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金鑫判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鑫未按本院(2016)川012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缴纳并处的罚金1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