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鑫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08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民法院。被执行人:金鑫,南,朝鲜族,1984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金鑫判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鑫未按本院(2016)川012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缴纳并处的罚金1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金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