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良与被执行人马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生于1968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马超,男,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李良与马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支付,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