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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忠有、袁正英、王学会、王学玲与黄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有,袁正英,王学会,王学玲,黄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80号申请人王忠有,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县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袁正英,女,1934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县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王学会,女,2000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县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王学玲,女,2004年1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县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黄顺荣,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禄劝县人,住本县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忠有、袁正英、王学会、王学玲与被执行人黄顺荣提供劳务者受害���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共计案件款59034.87元,经本院查询,强制划拨2322元,已发还申请人后,本院又对被执行人黄顺荣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顺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忠有、袁正英、王学会、王学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顺荣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维审 判 员 孙  丽  敏人民陪审员 马  金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