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972-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3972张精兵与南通市通州区天丰印染有限公司、袁竹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精兵,南通市通州区天丰印染有限公司,袁竹希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972-3976号原告:张精兵,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天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花板桥村花板桥村36组。法定代表人:费建生。被告:袁竹希,男,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张精兵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天丰印染有限公司、被告袁竹希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精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精兵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精兵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800元,减半收取计每案400元,由原告张精兵负担。审判员 张月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盛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