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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随更与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随更,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随更,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仲新亚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随更与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52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随更于2017年04月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10000元。(本院已划拨至潼关县人民法院帐户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行的财产,申请人李随更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随更与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随更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姚君莉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