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浩宇与被告沈阳汉普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阳万霖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宇,沈阳汉普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阳万霖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611号原告:王浩宇,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宋慧明,女,汉族。被告:沈阳汉普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85-3号法定代表人: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万霖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勋望街23-1号(3-13-3)。法定代表人:荆超群,系该公司执行懂事。原告王浩宇与被告沈阳汉普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阳万霖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浩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浩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浩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浩宇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