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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殿喜、廉福庆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喜,廉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913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喜,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廉福庆,男,1981年5月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本院在执行王殿喜与廉福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廉福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廉福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殿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文涛执行员  高东明执行员  翟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云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