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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6号原告:葛某,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孙某,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