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126号原告:葛某,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孙某,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葛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葛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