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季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季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38号原告: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名都小区A1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祥,该公司职员。被告:季红梅,女,年龄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志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