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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季某某、彭某某、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何某1,何某2,季某某,彭某某,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何某1,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何某2,女,198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季某某,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季某某、彭某某、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某1、何某2、季某某、彭某某、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霍山县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1869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