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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杨新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杨新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责人余永清,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新楚,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法定代表人夏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新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撤销对被执行人杨新楚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