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栾福和与潘中臣、张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福和,潘中臣,张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14号原告:栾福和,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潘中臣,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建局职员,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张东霞,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原告栾福和与被告潘中臣、张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福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