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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建宇与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宇,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特23号申请人:杨建宇,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沈抚新城管委会干部,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东七路12号楼3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栾子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建宇与被申请人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建宇称:1、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17)第002号仲裁裁决书,重新作出仲裁;2、退还仲裁费1643元。事实和理由:1、双方没有订立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存在强迫申请人购物、更换地接社、拼团等情形,表明被申请人违约,我要求赔偿和退费是合理的。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称:我公司认为抚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有依据且有效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抚顺仲裁委员会作出抚仲字【2017】第002号裁决:(一)被申请人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杨建宇违约金1716元。(二)仲裁费1643元(已由申请人杨建宇垫付)由被申请人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70%即1150元,申请人杨建宇承担30%即493元。2016年7月30日,甲方杨建宇、曲宏岩、杨贺晴与乙方抚顺中青旅会展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抚顺市境内旅游合同》,协议条款第六条约定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抚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尾部由甲方杨建宇、曲宏岩、杨贺晴签字,乙方公司盖公章。另查明:杨建宇承认抚顺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抚仲字【2017】第002号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杨建宇亦承认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合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并无伪造、对方当事人并未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双方当事人亦认可仲裁员无索贿受贿的行为。杨建宇虽称仲裁员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但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给予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杨建宇主张申请撤销案涉裁决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故本院对杨建宇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建宇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杨建宇负担。审判长 宫 颖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