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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守京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守京,安县太阳红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钟守京,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丰谷酒业退休职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被执行人:安县太阳红饲料厂,住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法定代表人:黄凯。本院在执行钟守京申请执行安县太阳红饲料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毛世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