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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来盛与黄松海、黄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盛,黄松海,黄松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98号原告:刘来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松海,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松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盛与被告黄松海、黄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来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5元,由原告刘来盛负担。审 判 长  施健凤人民陪审员  张雅嫔人民陪审员  洪添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苗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