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来盛与黄松海、黄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盛,黄松海,黄松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98号原告:刘来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松海,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黄松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盛与被告黄松海、黄松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来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2.5元,由原告刘来盛负担。审 判 长 施健凤人民陪审员 张雅嫔人民陪审员 洪添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苗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