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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周廷树与伍军、马福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廷树,伍军,马福安,马福来,解志鹏,刘东海,李建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456号原告:周廷树,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锋,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军,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伊宁市。被告:马福安,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福来,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志鹏,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海,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灵,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原住新疆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涛,新疆信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廷树与被告伍军、马福安、马福来、解志鹏、刘东海、李建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周廷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廷树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周廷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廷树撤诉。案件受理费3326元,减半收取计1663元,由原告周廷树负担。审判员  李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