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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726号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726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王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民,该公司员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该公司员工,男,汉族,。被告: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建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