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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大能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大能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084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大能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阮德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婷,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周连塔,董事长。原告北京大能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北京大能通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84,024元,加付利息损失4,3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九亭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但实际冻结到存款金额为33.28元。目前冻结到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海泽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周连塔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