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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3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七合,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尚某某,男,1976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工资25000元、诉讼费212.5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800元整,扣除执行费275元,余款25525元已通过一案一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