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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子龙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龙,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023号原告:陈子龙,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负责人:杨树华,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霞,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原告陈子龙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陈子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孟庆达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