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69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被告:冉某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冉某瑶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冉某霄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在2011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在2011年2月22日,我和被告生女孩冉某瑶,2013年1月15日生女孩冉某霄。我和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为小事发生争吵。被告从来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被告的这些行为是我受到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造成了我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的局面。2017年3月,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合吵架后分居至今。我和被告现在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冉某某辩称,我不想离婚,因为现在孩子都已经懂事都在上学,她们也想妈妈,对方有再大的错误我也可以原谅,我自己也有错误,我承认我爱和朋友在家里喝酒,我脾气有点大这是我自身的毛病,另外我们婚姻走到这一步,也因为我们长期不在一起,所以感情疏远了,我以后保证每天正常上班,维持好这个家,把两个孩子抚养好,所以我不同意不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在2011年2月22日,原告和被告生女孩冉某瑶,2013年1月15日生女孩冉某霄。现两个孩子都在老家荆山生活。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自由恋爱相识,婚姻基础牢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为家庭改正自己的错误,积极要求和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婚姻姻缘共同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共同承担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冉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万欣人民陪审员 郭立法人民陪审员 乔 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