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口县鑫宇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林口沈阳煤集团青山煤矿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口县鑫宇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财保14号申请人:林口县鑫宇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镇(原焦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青山镇(原青山煤矿)。负责人:邹积伟,职务:留守处主任。申请人林口县鑫宇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青山镇的废弃洗石X万吨(价���XX万元)予以查封。案外人李军以所有的黑C9XX**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林口沈阳煤业(集团)青山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青山镇的废弃洗石X万吨(价值XX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二、将案外人李军以所有的黑C9XX**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案件受理费X2X0元,由申请人林口县鑫宇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卫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