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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素卿、王志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素卿,王志磊,李丽敏,邢台市泓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郑素卿,女,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志磊,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丽敏,女,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邢台市泓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15号。法定代表人李丽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素卿与被执行人王志磊、李丽敏、邢台市泓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196.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