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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井陉矿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