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洪贵、镇巴碾子供销合作社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贵,镇巴县碾子供销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32号原告:陈洪贵,男。被告:镇巴县碾子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柏茂清,男。原告陈洪贵与被告镇巴县碾子供销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洪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陈洪贵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侦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