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司永强与刘红军、杨书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永强,刘红军,杨书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58号原告司永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红军,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杨书芳,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盘龙山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永强与被告刘红军、杨书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永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琳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