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冬冬、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冬,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冬冬,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区宝能科技园9栋20楼G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8791648-3。本院在执行徐冬冬申请执行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调字【2017】9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75000元,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0元,合计8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深圳市泰安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8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