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6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文俊与赵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俊,赵云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560号原告:赵文俊,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赵云林,男,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赵文俊与被告赵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赵文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赵文俊负担270元。审判员  刘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海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