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石肖丁、韦庆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肖丁,韦庆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7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肖丁,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韦庆周,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壮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锦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由于没有找到工作,就想盗窃物品来变卖换钱。从2017年2月底至被抓获期间共作案两起,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8日13时许,石肖丁、韦庆周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2号二楼三剑网吧,由韦庆周把风,石肖丁在43号机位盗走被害人梁某的一部iPhone牌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14元)。2.2017年3月9日13时许,石肖丁、韦庆周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A70号新世纪广场三楼宜家网咖,由韦庆周把风,石肖丁在88号机位盗走被害人张某一部OPPO牌R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14.32元)。破案后,缴回被盗的iPhone牌7Plus型手机已归还被害人梁某。综上,石肖丁、韦庆周共实施两次盗窃,盗窃总金额为人民币9128.32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梁某、张某的陈述及梁某对被盗手机的指认笔录;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分别对作案地点、所盗赃物、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截图的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录像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石肖丁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韦庆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部分涉案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石肖丁、韦庆周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肖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庆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