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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单中群与谢召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中群,谢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中群,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谢召秀,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中群与被执行人谢召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召秀现外出下落不明,但其在筠连县社保局每月有养老保险金928.9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中群自愿同意从2017年6月起逐月扣留被执行人谢召秀养老保险金偿还本案争议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