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钟五金、朱永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五金,朱永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362号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明宇金融广场21楼1、2、3号。法定代表人:郭玲,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小娟,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钟蔚,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五金,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XXXXXX。被告:朱永珍,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五金、朱永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所欠的款项还完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计458.5元,由原告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尹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