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学武、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武,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董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男,194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法定代表人:董青,厂长。被执行人:董青,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学武与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