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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学武、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武,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董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男,194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法定代表人:董青,厂长。被执行人:董青,男,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学武与潍城区南关建平转椅厂、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