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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道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