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道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