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军、王秀文、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夏建军。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军、王秀文、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了(2017)鲁1091民初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建军银行存款8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