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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军、王秀文、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彬,董事长。被申请人:夏建军。原告威海市高区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军、王秀文、威海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即墨小商品城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了(2017)鲁1091民初6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夏建军银行存款8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雪枫 来源:百度“”